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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收赃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导读:本文标题:以案释法:收赃也可能构成盗窃罪?。阅读提醒:本文约有154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以上。内容由拆迁律师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整理编辑,关键词是;主要讲解的内容是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站不住...的相关信息,具体详情请阅读下文。
经调查,张某将偷来的21只鸭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20元)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后,二人经共谋,由张某继续负责窃取鸭子,王某负责收赃。有了销赃渠道,张某开启了“偷鸭”之路。2个多月来,在闽侯不同地区偷了89只鸭子,均由王某收购。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89只鸭子价格为人民币15678元。
检察官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近日,闽侯县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
1、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那为什么负责收赃的王某也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在本案中,张某将鸭子卖给王某后,二人经通谋,由张某继续负责窃取鸭子,王某负责为其收赃,故二人系盗窃罪的共犯,王某也构成盗窃罪。
3、那为什么王某第一次收赃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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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用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纠集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福建省公检法三家的相关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
在本案中,王某第一次收赃虽未与张某事前通谋,但收购数额为人民币372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故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最后
候小检还是要给大家
来一句经典老话
勿以恶小而为,勿以善小而不为;
切勿因贪图小利,损人不利己。
[ 第435期 ]
文案丨丁斌、王朝榕
编辑丨《法制头条》新媒体中心
徐慕寅
审核丨陈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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