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2-07-23 20:39:11
【推荐】房屋买卖合同五篇[此文共6315字]

【推荐】房屋买卖合同五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买卖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卖方: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联系电话:

买方: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 拥有的住宅房产一套,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屋的具体状况以相关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按套计价,总价: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此处隐藏5815个字……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笔者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应当认定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认购书”已经具备本约性质,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只能针对预约合同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认购书”,但约定内容并不限于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而是对有关房屋买卖事项的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如房屋价款确定,付款期限明确,且约定全部购房款应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付清等。“认购书”不再属于预约合同,而是具备了本约合同的性质。协议中虽约定应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系为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转移登记所需。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应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

(二)甲方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实际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乙方已经接收,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既违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对预约合同的内容要求较为严格,但对实际履行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即“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对履行义务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于约定期限届满次日付清全部购房款,虽不符合约定,但甲已经接受,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原合同约定。乙付清全部购房款,甲接收并出具发票,理应属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一方接受”。即使甲、乙双方并未签订认购书,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也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导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还购房款,其权益必然受损,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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