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及国家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局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项财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蓟州区规划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报销原则
第三条 机关支出范围: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要定期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机关伙房的财务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重点对局拨款下账情况、收入情况、支出的真实性;伙房物资管理手续的健全和完备情况,以及招待用餐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伙房主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负责,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组织机构,每半年对机关伙房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确保伙房各项物资出库、入库手续的健全性和库存物资的完整性,保证财产物资安全。
(此文件试行1年,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