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加油合同
甲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法定代表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 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车辆到乙方分布在山东全省的加油站加充燃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油品名称
甲方从乙方处购买燃油,具体包括: 【 】。
二、油品数质量:
油品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规定标准;加油的数量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三、油品价格
油品销售价格以加充当日中石化加油站挂牌价为准。
四、加油管理
1.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加油卡主卡 张、副卡 张(根据甲方实际需求确定),主副卡均由甲方保管。
2.加油采取IC卡先充值后消费的结算方式,甲方根据自身需求将相应额度人民币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此处隐藏772个字……乙方的安全规定,导致乙方或第三人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或第三人的损失。
八、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受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政府行为以及任何其它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按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若不可抗力属政府行为,受影响方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故持续3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未履行部分。
九、通知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十、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同意甲方已经充值的IC加油卡余额按本协议继续使用,直至IC加油卡剩余金额使用完毕。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双方授权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