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法律修改意见

时间:2022-11-01 10:46:07
公司合同法律修改意见[此文共876字]

贵司邮件送审的《协议书》后,立即进行了分析、研究,因不熟悉上述合同起草、签订的相关背景,现仅结合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1、《合同》第三条,提请贵单位注意,贵单位与乙方约定支付价款只有理论结算数额,对于事后是否还需进行实际称量,是否据实结算双方并未约定。若贵单位与该公司约定以实际计算得出的数额为准,则需注意发票的实际金额以及开票时间(建议在实际数额确定后再开票)。

2、《合同》第三条,建议将“拆除后的产权归乙方所有,自行处理后不得将废旧钢材再留滞在甲方园区内。收到款项后甲方向乙方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的表述调整为:“拆除后的产权归乙方所有,其毁损灭失、致人损害等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自行拆除后    天必须将废旧钢材等废弃材料运走,超过该时间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将相应材料运出园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废旧钢材在甲方园区滞留期间,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乙方实际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后,甲方向乙方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及付款后,根据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间差额,对合同款项多退少补。”

3、《合同》第六条,建议将“如违约。立即清场且押金不予退还”的表述中将句号修改为逗号。

4、《合同》第七条,建议将“如果因违反国家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甲方的现场要求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表述调整为“若乙方所雇佣工作人员在拆除、装运等过程中”给甲方或者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自身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合同》第十条,建议增加“若变更地址或者联系方式未通知对方的,通知送达至原地址即视为已接收。”

6、建议增加条款“若未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和范围进行拆除,若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每天收取乙方      违约金,若超过    天,未进行拆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超范围拆除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7、建议增加条款“甲方有权派相关工作人员对乙方的拆除、切割、装车、运输、卸货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可对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旧钢材的数量以及过磅时的钢材数量等进行记录,必要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对相关书面记录签字。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管理,服从园区的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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